(2017)苏0213民初6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6718陈录奎与江苏宏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录奎,江苏宏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718号原告:陈录奎,男。被告:江苏宏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陈录奎与被告江苏宏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录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录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录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录奎负担。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