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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6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6718陈录奎与江苏宏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录奎,江苏宏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718号原告:陈录奎,男。被告:江苏宏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陈录奎与被告江苏宏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录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录奎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录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录奎负担。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