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与狄新美、李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狄新美,李淑敏,宁志恒,吉丽欢,刘贵群,张跃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6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宏伟,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回族,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新美,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淑敏,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宁志恒,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吉丽欢,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贵群,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跃岭,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诉被告狄新美、李淑敏、宁志恒、吉丽欢、刘贵群、张跃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狄新美、李淑敏、宁志恒、吉丽欢、刘贵群、张跃岭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甄松淼审 判 员 王丽香人民陪审员 陈贵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梦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