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长有、张有雄、范喜盈犯贩卖妇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有,张有雄,范喜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63号之一被执行人李长有,男,汉族,1941年5月4日生,山西省黄龙县人,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南辛兴村。被执行人张有雄,男,汉族,1953年11月29日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东庄村人。被执行人范喜盈,又名张喜荣、原红霞,女,汉族,1967年3月10日生,现住河津市东庄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李长有罚金10000元、张有雄罚金5000元,判处被执行人范喜盈罚金5000元,应在2013年8月31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李长有、张有雄、范喜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李长有、张有雄、范喜盈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