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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凯诉被告李同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李同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3492号原告刘凯,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同光,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诉被告李同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凯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员  丁晓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