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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何兰丽与唐子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兰丽,唐子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兰丽,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南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子杰,男,汉族,2007年1月6日出生,现住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理人:唐文斌,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何兰丽因与被上诉人唐子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上诉人何兰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兰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兰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兰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刘荣耀审判员 田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