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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凤英与李钢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英,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英,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钢,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凤英与被执行人李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5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凤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8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席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