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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磊、梁吉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梁吉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714号之一申请人:李磊,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吉安,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李磊诉被申请人梁吉安、被告杨媛媛、第三人武汉创亿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吉安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梦湖水岸三期8栋1单元13层1-1302室房屋。申请人李磊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全价值123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吉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梦湖水岸三期8栋1单元13层1-1302室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磊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倩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冉 珺书 记 员 王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