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元敏与张寿伟、王显芳、杨彬、杨文刚排除妨害纠纷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元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32号之五被拘留人:李元敏,女,1970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本院在执行张寿伟、王显芳申请执行杨彬、杨文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元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川0525司惩32号之四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李元敏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李元敏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李元敏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