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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清、刘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清,刘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503号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游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西,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刘利,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清、刘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拖欠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1元,由原告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亚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