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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同心护理院有限公司与徐民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心护理院有限公司,徐民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913号原告:上海同心护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程庆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靓,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民强,男,193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同心护理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民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心护理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