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梁宏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梁宏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十九队自编5号1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朱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宏照,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上诉人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8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