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梁宏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梁宏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十九队自编5号1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朱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宏照,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上诉人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8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欧风车依恋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