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军申请执行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岚山镇胡庄村六组。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东关正街北侧。法定代表人魏广孝,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军支付人民币15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80元,执行费23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军人民币162480元,且申请执行人胡军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妮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