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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航与张继良、翁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张继良,翁灵光,方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561号原告:陈航,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张继良,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翁灵光,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方尚春,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航与被告张继良、翁灵光、方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航承担。审 判 长  王姝平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