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航与张继良、翁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张继良,翁灵光,方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561号原告:陈航,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张继良,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翁灵光,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方尚春,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航与被告张继良、翁灵光、方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航承担。审 判 长 王姝平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