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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某、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某,袁某某,邓某某,赵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605号原告: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邓某被告:袁某某被告:邓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某、袁某某、邓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