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某、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某,袁某某,邓某某,赵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605号原告: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邓某被告:袁某某被告:邓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某、袁某某、邓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