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中学、谢小莹聘用合同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中学,谢小莹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2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唐昭年,该中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媚,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行,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莹,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横栏中学(以下简称横栏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谢小莹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栏中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谢小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横栏中学终止聘用合同时系在谢小莹的医疗期内,此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不存在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而是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不存在解除合同,一审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认定谢小莹享有医疗期错误;2、谢小莹未提供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鉴定报告或证明,一审判决仅凭住院记录即认定谢小莹存在医疗期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混淆了实际需要的医疗期与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两个不同的概念;4、退一步讲,即使谢小莹曾存在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情况,该期限也早已于本案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日前终结;二、一审认定横栏中学未提交证据证实横栏中学不依据谢小莹的考核结果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超出谢小莹主张的范围进行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谢小莹一审时仅以其仍在医疗期内、聘用合同应顺延、本案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为由提出主张,而一审擅自以谢小莹未主张过的考核问题予以处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本案双方的聘用关系因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而没有续聘,一审判决混淆了解除聘用合同及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概念,适用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定认定横栏中学违法错误;3、“考核结果作为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并不代表“考核结果合格应当续订聘用合同”,考核结果合格只是前提条件。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员聘用(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岗位需要、本人申请、考核合格是续签聘用合同的三大前提条件,且法律规定的“可以续签”是权利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横栏中学完全有权决定是否与谢小莹续签聘用合同,不予续签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一审判决认定谢小莹诉求横栏中学于2015年8月1日与其恢复聘用关系理据充分是错误的。正如前述,谢小莹不存在医疗期,横栏中学根据前述两个法律规定在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错误。本案横栏中学与谢小莹存在人事关系,谢小莹原为有编制的老师,但涉案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后,其已被除编。谢小莹离职后,其教学任务仍需相应的教职人员完成,横栏中学也安排了相应教师承担相关岗位教学任务,所以本案不存在恢复聘用关系基础,也没有直接恢复人事关系法律程序可依,如需恢复人事关系,依法也应经市教育局公开招聘并通过全部考核才能重新录用;四、一审判决认定横栏中学应支付谢小莹相应的薪酬待遇错误。因双方聘用关系自然终止,且谢小莹于2015年8月1日起也没有在横栏中学提供教育等劳动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上述薪酬待遇的处理错误。谢小莹辩称,一、横栏中学终止与谢小莹的聘用合同时,后者尚在医疗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合同,均适用医疗期规定;2、一审判决并非仅凭住院记录,而是结合谢小莹住院记录及出院后实际就医记录认定存在医疗期,完全正确,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3、横栏中学终止合同时,谢小莹尚在医疗期内,并未医疗终结;二、一审判决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正确;1、一审判决未超出谢小莹主张的范围,考核的问题只是一审判决的理由而非诉求,也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2、因横栏中学终止合同时谢小莹尚在医疗期内,合同应顺延,所以双方仍存在聘用关系,一审判决适用解除聘用的规定正确;3、“考核结果作为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代表“续订合同应当以考核结果为依据”,横栏中学在没有考核依据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显然属于违法终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未对聘用合同终止作出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横栏中学与谢小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权终止合同;三、一审判决双方恢复聘用关系并由横栏中学支付相应的薪酬待遇正确。谢小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横栏中学从2015年8月1日起与谢小莹恢复人事聘用关系,续签聘用合同,支付谢小莹自2015年8月1日至恢复人事聘用关系之日期间的薪酬及各项福利待遇(按8823.5元/月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小莹于1998年8月1日入职横栏中学处,任职音乐教师,双方聘用合同关系于2015年7月31日终止。谢小莹于2016年3月30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以该会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谢小莹诉被申请人横栏中学的仲裁申请,无法定理由五日内未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由作出[2016]01号逾期未受理证明。谢小莹主张横栏中学在其医疗期内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期满后不再续签为由,违法终止双方的聘用关系,谢小莹要求续签聘用合同,但遭到拒绝,其提交聘用合同、中山市中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及疾病证明书、横栏中学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的通知书(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的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的关于谢小莹“申诉及协议书”和“申明书”的回复(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的回复)、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8日关于谢小莹于9月7日上交“申诉书”的回复(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8日的回复)、谢小莹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11日的申明书(以下简称申明书)拟予证实。横栏中学对聘用合同予以确认;对中山市中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及疾病证明书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内容不确认,认为谢小莹最后看病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且谢小莹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需要医疗期的情况,谢小莹主张医疗期没有任何依据;对2015年6月17日的通知书予以确认,但对谢小莹的证明内容不确认,认为因谢小莹多次以自谋职业、胜任不了喜爱的音乐教学工作、不喜爱学校重新安排岗位为由,多次提出辞职申请,横栏中学经研究、讨论及请示上级部门才作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决定;对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的回复、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8日的回复、申明书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内容不确认。经查:聘用合同反映横栏中学与谢小莹签订了期限自2003年8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2006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2009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的聘用合同,其中横栏中学与谢小莹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的聘用合同中,合同期限为空白,但其后附聘用合同续签书两份,续签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中山市中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反映谢小莹因慢性扁桃体炎、慢性咽炎及会厌囊肿于2014年9月1日至同年9月12日住院治疗11天,疾病证明书反映谢小莹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同年9月25日、同年11月17日因慢性咽炎在中山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的通知书反映横栏中学因谢小莹认为自己“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恳请学校及相关部门处理”后,拟调整谢小莹到“协助学校医务室和学校办公室工作”的岗位,但谢小莹并未同意,而谢小莹又未提出其他的意向岗位,故横栏中学决定与谢小莹于2014年7月9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到2015年7月31日期满后,不再与谢小莹续聘。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的回复反映横栏中学告知谢小莹,因其一再主张自己患有“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且其也不愿意调到学校的其他任何岗位工作,故横栏中学与其签订的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2015年8月份的工资也不再计发。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8日的回复反映横栏中学因收到谢小莹于2015年9月7日递交的申诉书,故对不再续签与谢小莹的聘用合同作出解释,内容与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的回复基本相同。申明书反映谢小莹主张其因患喉咙疾病,不能再从事原工作,在收到横栏中学的不再续聘通知后,因未就支付补偿金的问题达成共识,所以从未口头或者书面同意过横栏中学不再续聘,且认为其已在横栏中学工作满十七年,与横栏中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享有18个月医疗期,希望横栏中学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安排的岗位情况并说明每月工资的发放标准;该申明书最后一段,谢小莹表示其同意:1.学校将原来不再与其续聘的时间推迟至2016年3月1日;2.学校再次发不再续聘的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金的支付情况做好说明;3.达成共识后我以书面进行同意的回复;4.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另,学校有更好的处理意见,恳请学校与我协商。横栏中学主张其未与谢小莹续签聘用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交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的协商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的协商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的协商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的关于谢小莹向横栏中学提出“协商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的回复)、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5日的关于我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恳请学校给予处理的申请(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5日的申请)、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6日的关于谢小莹“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请学校给予处理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6日的回复)、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的关于本人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恳请学校协商处理的申请(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的申请)、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4日的关于谢小莹“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请学校协商处理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4日的回复)、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及2015年3月11日的关于其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希望得到补偿后再让一位合格优秀的音乐老师接替其工作的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的关于其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恳请相关部门处理的申请书(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同年3月11日及同年3月12日的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的关于谢小莹“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请相关部门处理的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的回复)、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的关于其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学校同意帮其转岗的回复(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的回复)、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的关于其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同意学校安排的岗位工作恳请学校及相关部门处理的申请书(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的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的关于谢小莹“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请学校给予处理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的回复)、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2日的关于其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恳请学校及相关部门处理的申请书(以下简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2日的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的告知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的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9日的通知书、聘用合同及聘用合同续签书拟予证实。谢小莹对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的协商申请书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他的协商申请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但对证明内容不确认;对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的告知书不予确认,谢小莹并未收到该告知书,对证明内容亦不予确认,谢小莹并未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只是提出协商一致的申请,对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及同年7月9日的通知书予以确认;对聘用合同及聘用合同续签书予以确认。经查,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的协商申请书反映谢小莹向横栏中学及相关部门表明申请离开教师岗位自谋职业,并希望按照相关规定及其工作年限给予一笔自谋职业资金。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的协商申请书反映谢小莹因患有喉咙疾病希望与横栏中学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其补偿金。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的协商申请书反映谢小莹因患有喉咙疾病希望与横栏中学协商,由横栏中学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上一年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其补偿金。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的回复反映横栏中学拒绝与谢小莹协商,如谢小莹确要辞职,同意其自动离职。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5日的申请反映谢小莹主张其患有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询问横栏中学可能会以何种方式处理,并提出建议其自动离职、调岗或转岗、办理病退、解除聘用合同后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等处理方式。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6日的回复反映横栏中学要求谢小莹提供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将会结合其提交的鉴定材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再予以答复。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的申请反映谢小莹无法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但仍主张其因患喉咙疾病无法从事原工作,并表明可以接受办理病退与解除聘用合同后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两种处理方式。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4日的回复反映横栏中学认为谢小莹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不能从事原工作,希望其调整心态,履岗尽责,用心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同年3月11日及同年3月12日的申请书反映谢小莹主张其因患喉咙疾病无法从事原工作,要求由横栏中学解除聘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的回复反映横栏中学同意给谢小莹转岗,并请其将岗位意向向学校申请。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的回复反映谢小莹不同意横栏中学帮其转岗。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及同年4月2日的申请书反映谢小莹不同意横栏中学的转岗处理。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的回复反映横栏中学调整谢小莹工作岗位为协助做好校医室及办公室日常工作。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的告知书反映横栏中学因谢小莹多次提出因患喉咙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而安排学校领导与谢小莹进行沟通交流,也征询过谢小莹的岗位意愿,并拟调整谢小莹协助学校医务室和校办公室工作的岗位,谢小莹仍表示不同意,鉴此,学校研究决定到2015年7月合同期满后学校与谢小莹不再续聘合同。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9日的通知书反映横栏中学通知谢小莹的工资计发到2015年7月,2015年8月及之后的工资不再计发。横栏中学未提交依据证实其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考核程序,且谢小莹的考核结果达到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谢小莹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823.52元,其提交横栏中学出具的2014至2015学年度收入情况表(以下简称“收入情况表”)及建设银行中山横栏支行出具的个人活期一本通帐户明细(以下简称“帐户明细”)拟予证实,并表明其计算方式为收入情况表中的总收入95140.16元,并加上帐户明细中考核合格奖金10742元,再除以12个月。横栏中学对收入情况表予以确认,对帐户明细不予确认,并主张谢小莹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应按收入情况表计算为7928.35元。经查,收入情况表反映谢小莹在2014年至2015年学年度收入合计95140.16元,月平均为7928.35元,其中包含学年年终考核奖6680.3元及学年教育绩效22113.26元;该情况表上部有横栏中学的红印盖章。帐户明细反映谢小莹的账户在2016年3月18日收入金额为10742元,对方帐户名称为批量代付业务资金集中过渡户,未反映该笔数额为考核合格奖金。横栏中学主张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谢小莹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谢小莹对此不予确认,其主张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故谢小莹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案的仲裁时效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横栏中学于2015年7月31日不再与谢小莹续签聘用合同,谢小莹于2016年3月30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以该会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谢小莹诉横栏中学的仲裁申请,无法定理由五日内未及时向谢小莹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由作出[2016]01号逾期未受理证明,而谢小莹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于2016年4月19日即向一审法院起诉,故本案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关于谢小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问题。谢小莹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823.52元,其提交收入情况表及帐户明细拟予证实,并称帐户明细中2016年3月8日收到的10742元为考核合格奖金,但收入情况表所反映的总收入中已包含学年年终考核奖及学年教育绩效,且帐户明细中亦并未反映2016年3月8日收入的款项为考核合格奖金,横栏中学对此也不确认,故一审法院对谢小莹关于帐户明细中2016年3月8日的收入为考核合格奖金的主张不予确认,采信收入情况表,并认定谢小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928.35元。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一,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同时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之规定,本案中谢小莹于2014年9月1日至同年9月12日因咽喉疾病住院治疗,结合谢小莹于1998年8月入职横栏中学,其工作年限为十七年,可享有医疗期为十八个月。由此推算,横栏中学在2015年7月31日终止与谢小莹的聘用合同时,尚在谢小莹应享有的医疗期内。第二,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及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之规定,即使本案中谢小莹存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横栏中学亦应按照上述条例进行相应的考核程序后,依据谢小莹的考核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但横栏中学未提交依据证实其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考核程序,且谢小莹的考核结果达到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横栏中学在谢小莹应享有的医疗期内及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考核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终止与谢小莹的聘用合同,是违法终止与谢小莹的聘用合同。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因一审法院上述认定横栏中学违法终止与谢小莹的聘用合同,故谢小莹诉求横栏中学于2015年8月1日与其恢复聘用关系,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鉴于一审法院上述已认定横栏中学应与谢小莹恢复聘用关系,及谢小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928.35元,故一审法院认定横栏中学应支付谢小莹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恢复聘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薪酬待遇(以7928.35元/月为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山市横栏中学于2015年8月1日起与谢小莹恢复聘用关系,续签聘用合同;二、中山市横栏中学支付谢小莹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恢复聘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薪酬待遇(以7928.35元/月为标准计算);三、驳回谢小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山市横栏中学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时谢小莹确认其2014年9月在医院住院治疗咽喉,之后一直在上班,上班期间因咽喉没完全好,还有到医院看病,2015年一直在治疗,但还是正常上课。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具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对谢小莹自1998年8月1日始连续在横栏中学工作,至最近一期聘用合同期满即2015年7月31日横栏中学未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的事实和基本过程并无异议,其中谢小莹在接到横栏中学不续聘通知后于2015年7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后者表示未同意过学校不再续聘,并且认为其已在横栏中学工作满十七年、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谢小莹起诉请求与横栏中学续签聘用合同并要求支付不能上班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双方就此产生的相关争议及谢小莹的相关诉讼主张属于事业单位与聘用制人员聘用合同的续订、终止问题,其核心是在事业单位工作连续工作多年的聘用制人员续订合同时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如何认定。本院认为,就现行人事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而言,并无与前述本案争议直接对应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规定,本案谢小莹在横栏中学连续工作超过十年,除非谢小莹系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横栏中学在2015年7月31日最近一期聘用合同到期后即应与谢小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一审判决虽未明确双方应续签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但谢小莹起诉时亦未明确合同期限问题且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相关判决结果均未超出依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作出的裁判范围,本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可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依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合同期限。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未超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应予裁判的范围,但一审判决中对医疗期的问题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期间,而本案谢小莹虽在2015年7月31日前有因病治疗甚至住院的情况,但即使不考虑职工医疗期的认定程序、认定机构等问题,单就谢小莹在校方通知不续签聘用合同前早已在岗工作的事实而言,已足以认定校方通知不续签聘用合同时谢小莹不存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或已停止工作正在医疗的情形,谢小莹主张的医疗期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相关认定不当,有关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与解除聘用合同的认定因此也不能成立,本院均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横栏中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桂兰审判员 王 瑄审判员 吴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