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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胜步、倪新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步,倪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步,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倪新民,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胜步与被执行人倪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倪新民名下有车牌号为赣H×××××五菱牌车一辆,因无法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倪新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胜步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