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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杜勤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628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勤勤,男,1994年3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临县白文镇白文村后片***号,住太原市。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勤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晋0107刑初2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勤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杜勤勤在本市万柏林区西华苑小区门口的桥边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鑫(另案处理)毒品冰毒约1克。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杜勤勤在本市万柏林区下元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鑫毒品冰毒约1克。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杜勤勤在本市万柏林区下元小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鑫毒品冰毒约0.5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侦破报告、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尿样检验报告书、王鑫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杜勤勤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原审认为,被告人杜勤勤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勤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杜勤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诉人杜勤勤的上诉意见是:其只是帮助介绍,没有卖给王鑫毒品,一审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勤勤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其所提”其只是帮助介绍,没有卖给王鑫毒品,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杜勤勤在侦查机关及一审开庭审理时对其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可,且有王鑫的讯问笔录予以印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所提上诉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伯韬审 判 员 侯宝柱审 判 员 朱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天山书 记 员 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