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897号原告:茹某,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涛,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茹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双方达一致协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