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海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4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朝,曾用名刘忠心,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6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7月6日由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功、董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海朝醉酒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3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社旗县城郊乡随庄路段时,撞到自北向南步行的张允海、贾德凤,造成贾德凤当场死亡、张允海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海朝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刘海朝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85mg/100ml。2016年6月17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社公交认字【2016】第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海朝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允海、贾德凤无责任。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海朝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张伟经济赔偿金人民币44万元整,得到张伟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朝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海朝的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死亡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血醇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海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朝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海朝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