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新荣与大同市恒华国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新荣,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开源利宝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同市城区福寓苑5楼3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岩杰,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恒华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少军,山西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新荣与被申请人大同市恒华国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杜新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玉厚审判员 邱国义审判员 董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