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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冀某奎诉被告郭某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奎,郭某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542号原告冀某奎。被告郭某文。原告冀某奎诉被告郭某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某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冀某奎负担。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