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冀某奎诉被告郭某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奎,郭某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542号原告冀某奎。被告郭某文。原告冀某奎诉被告郭某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某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冀某奎负担。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