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尹欢与刘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欢,刘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432号原告:尹欢,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刘李敏,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尹欢诉被告刘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还款,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欢负担。审判员 贾小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端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