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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尹欢与刘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欢,刘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432号原告:尹欢,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刘李敏,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尹欢诉被告刘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还款,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欢负担。审判员  贾小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端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