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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482雷新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新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刑初4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新正,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百帮教育培训中心,住江苏省泗洪县(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被告人雷新正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静娴,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新正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宝峰、被告人雷新正及其辩护人刘静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高某通过朋友联系夏某帮助自己办理驾驶证,夏某联系被告人雷新正后,被告人雷新正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他人不用通过考试而办理真实有效的驾驶证,并索要人民币2万元。后被害人高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乐和嘉园小区西门将2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夏某,夏某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雷新正。被告人雷新正把骗得的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2017年6月6日被告人雷新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赃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新正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夏某、顾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雷新正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新正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雷新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新正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新正坦白、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新正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雷新正是坦白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雷新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新正系坦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新正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舒文书附页:(2017)苏1012刑初482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王琼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