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世纪联华外高桥购物有限公司诉胡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世纪联华外高桥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棒誉贸易有限公司,胡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6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纪联华外高桥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夏碧路261号。法定代表人:常于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岷,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上海世纪联华外高桥购物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棒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65号532室。法定代表人:龙兴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双平,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上海世纪联华外高桥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上海棒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6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岷、棒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兴伟、被上诉人胡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华公司、棒誉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胡双平十倍赔偿之诉请。事实和理由:威莱客思老街白咖啡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测后允许进口,质量合格,标签合法。之所以涉案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配料硅铝酸钠,是因该包装系旧有包装,在2014年《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出台后,生产商就在旧有包装上加贴了新的标签,新的标签上不再标注有硅铝酸钠。胡双平对涉案食品的中文标签以及包装的解读存在偏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食品质量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胡双平以牟利为目的,系职业打假人,其惩罚性赔偿主张不应支持。作为进口商与销售商,棒誉公司与联华公司均已尽到审查义务。胡双平辩称,涉案食品的内部小包装上明确标注含有硅铝酸钠,且外部包装撕掉加贴的标签后,亦显示含有硅铝酸钠,而硅铝酸钠在涉案食品中并不允许添加,故涉案食品是不安全食品。联华公司、棒誉公司���常清楚进口食品的要求,系明知国内检测机构无法对硅铝酸钠进行检测。现联华公司、棒誉公司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不含有硅铝酸钠,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胡双平不同意联华公司、棒誉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胡双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联华公司、棒誉公司向胡双平退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86.20元(含货款1,485元、包装费1.20元);按货款十倍赔偿胡双平计14,86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7日,胡双平在联华公司处购买了威莱客思老街白咖啡(2合1)15包,每包单价99元,共计1,485元。该商品外包装注明:制造商为A公司;进口商为棒誉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保质期为2年。胡双平支付了货款后,收到该商品及联华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张。该商品外包装白色贴纸标签上注明配料为植脂末(……二氧化硅……),即溶白咖啡。外包装里有独立内包装,内包装配料注明为植脂末[……硅铝酸钠……]及即溶白咖啡。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胡双平据此认为该商品中含有硅铝酸钠,且内外包装中文与外文不相一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审理中,联华公司、棒誉公司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Velax老街白咖啡三合一检测报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卫生证书,用于证明涉案商品经法定程序进口、清关、商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并称胡双平在竞争对手的授意下,自2016年5月起在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累计购买并投诉100余家零售店,以消耗棒誉公司一方的时间和精力,竞争对手由此获利。胡双平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以上证据所涉样品与涉案商品不符,且仅为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涉案商品中不含硅铝酸钠。后联华公司、棒誉公司申请对涉案商品是否含硅铝酸钠成分进行鉴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但鉴定申请因无法检测有无该成分被退回。一审法院认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胡双平诉讼请求的理由,联华公司、棒誉公司承认确实存在内外包装不一致的情况,但否认涉案商品中含硅铝酸钠,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商品内包装注明配料中含硅铝酸钠,据此可当然视为涉案商品中含硅铝酸钠,联华公司、棒誉公司认为涉案商品中其实不含该成分,仅包装存在瑕疵,则联华公司、棒誉公司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然联华公司、棒誉公司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Velax老街白咖啡三合一检测报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卫生证书中,报关单、缴款书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不能直接证明涉案商品不含硅铝酸钠;检测报告所针对的样品为Velax老街白咖啡三合一,并非涉案商品,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该检测报告备注栏中注明:本报告检验结论是根据判定依据仅对所检项目得出的,不代表未经检验的项目或功能符合要求,而检验项目中并无硅铝酸钠一项,故即使该检测报告所针对的样品为涉案品,也不能证明涉案商品中不含硅铝酸钠;卫生证书所检商品与涉案商品生产日期不一致,且亦不能证明所检商品不含硅铝酸钠,联华公司、棒誉公司对涉案商品的鉴定申请亦因无法检测而被退回,故综上所述,联华公司、棒誉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不含硅铝酸钠,应承担不利后果。联华公司、棒誉公司关于沿用旧包装以节约成本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明确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硅铝酸钠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2014年7月1日前已经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添加剂的商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已明��违反了上述规定。联华公司作为大型连锁超市,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关乎生命及健康的食品尤其应当承担严格审核义务,本案中联华公司显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销售含有国家禁止的添加剂硅铝酸钠的食品,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胡双平要求联华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胡双平要求进口商棒誉公司向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判决:一、上海世纪联华外高桥购物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双平退还购物款1,485元,胡双平应于收到该款当日向上海世纪联华外高桥购物有限公司退还Velax威莱��思2合1白咖啡15包;如胡双平未能退还上述涉案商品,则应以上述涉案商品购买单价折抵相应退货款;二、上海世纪联华外高桥购物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双平支付赔偿金14,850元;三、驳回胡双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上海世纪联华外高桥购物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棒誉公司提交检验报告,用以证明涉案食品经过检验系合格产品;提交与生产商间的往来邮件打印件,用以证明2014年新规出台后,生产商已就配料作出变更,新的标签亦由马来西亚工厂制作加贴。经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联华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其认可棒誉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胡双平发表质证意见认为,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然检测的样品名称为老街白咖啡二合一(无糖),而涉案食品并未标注为无糖,检验报告备注中亦明确注明“本报告检验结论是根据判定依据仅对所检项目得出的,不代表未经检验的项目或功能符合要求”,故检验报告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根据邮件内容,亦无法说明涉案食品中是否存在硅铝酸钠。本院认证认为,关于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检样品名称为“老街白咖啡二合一(无糖)”,与涉案食品老街白咖啡二合一并不完全一致,且检验报告备注“该类产品其他规格为:900g/袋,本报告仅对360g/袋的样品”,涉案食品每包净含量为900克,故该检验报告与涉案食品缺乏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关于邮件打印件,从显示的内容看,并无法得出生产厂商已就配料进行更改、涉案食品不再含有硅铝酸钠之结论,故依法亦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胡双平于2016年8月7日购买的威莱客思老街白咖啡(2合1)每包净含量为900克。二审审理中,联华公司、棒誉公司均表示,联华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已就棒誉公司营业执照、许可证、涉案食品卫生证书等材料进行了审核。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之争议焦点有二:涉案食品是否系不安全食品;如系不安全食品,应由谁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涉案食品是否系不安全食品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食品外包装白色贴纸标签上,配料中标注含有二氧化硅,未显示含有硅铝酸钠;然撕开白色贴纸,外包装原标签上,配料中标注含有硅铝酸钠;而且,外包装内均为独立内包装,内包装标签��,配料中亦标注含有硅铝酸钠。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硅铝酸钠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故显然禁止添加硅铝酸钠。在外包装白色贴纸标签与外包装原标签、内包装标签均存在出入的情况下,在案并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中确系不含有硅铝酸钠、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食品,食品安全存在安全隐患;上述情形即便定性为标签问题,该标签瑕疵亦已影响到食品安全。因此,胡双平主张涉案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食品,并要求买卖合同之相对方联华超市退还货款,依据充分。(二)如系不安全食品,应由谁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联华超市作为大型综合性超市,在进货过程中,已就棒誉公司之营业执照、许可证、涉案食品卫生证书等进行审查,已尽到与其实际能力相应之审核义务,难言其就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主观“明知”之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由联华超市承担价款十倍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同。而进口商系将进口食品进口至境内之责任主体,其就进口食品之食品安全审核义务及所需承担之法律责任,显然要重于普通之销售商,况且,本案中棒誉公司作为进口商,对涉案食品外包装白色贴纸标签与外包装原标签、内包装标签均存在出入之情况属于明知,现涉案食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之强���性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食品,胡双平据此主张进口商棒誉公司承担价款十倍之赔偿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6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68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上海棒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双平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4,850元;四、驳回胡双平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原判和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元,由上海棒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元,亦由上海棒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蓓代理审判员 吴家连审 判 员 潘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