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天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天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海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611号原告:佛山市天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昌二南街8号1座首层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61494112X。法定代表人:劳婉玲。被告:苏海超,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天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天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天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