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136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谷正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谷正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136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谷正周,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正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