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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56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一段71号。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跃,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然,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南路三段1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波。第三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金沙江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2元,减半收取计527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诗文人民陪审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刘宇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