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耿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伟,耿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41号申请人张红伟,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耿长青,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张红伟申请执行耿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红伟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长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25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3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耿长青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