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7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郭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郭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947J,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韩莉,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郭海霞,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郭海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2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 涛审 判 员 林立峰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