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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文广与潘鸿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广现住农安县,潘洪涛,潘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366号原告:宋文广现住农安县。被告:潘洪涛,现住松原市。被告:潘鸿雁,现住松原市。宋文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共计14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的被告的具体地址及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文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返还宋文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