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万海与张培福、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海,张培福,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陈万海,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培福,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陈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陈万海与被执行人张培福、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万海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张培福暂时不在其住所居住,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张培福的去向,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培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陈军、张培福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2017年2月28日将陈军、张培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8日在安图县松江镇房屋登记站查询了陈军的房屋登记信息,查封了陈军名下位于安图县松江镇白山大街104.69平方米的营业房。2017年4月5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张培福的银行开户及车辆信息,未发现张培福有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2017年7月4日通过申请执行人陈万海提供的线索,冻结了陈军和张培福在案外人丁绍伦处劳动报酬款5万元。因丁绍伦与陈军、张培福未进行结算,暂时无法提取该劳动报酬款。查封陈军的房屋,因标的过大且有倒塌的危险,暂时不易处分。经约谈,申请人陈万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99号申请人陈万海与被执行人陈军、张培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陈万海有要求陈军、张培福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陈军、张培福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元利审判员  金永日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