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师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法定代表人:车福建,系村主任。上述当事人之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款项,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