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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合肥钢信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钢信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221号原告:合肥钢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汲桥路67号庐阳工业园西楼307室。法定代表人:张玉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安徽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原告合肥钢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合肥钢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钢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95元,减半收取计9297.5元,由原告合肥钢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