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杨海东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夏子明,杨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夏子明,男,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杨海东,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张涛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海东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陈军的执行,经审查张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