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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嘉琪与张志庭、朱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嘉琪,张志庭,朱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朱嘉琪,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吴国芳,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系朱嘉琪之母。被执行人:张志庭,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朱宋英,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嘉琪与被执行人张志庭、朱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俩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俩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