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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昌伦与魏红梅、刘代九、李加容、杨泽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伦,魏红梅,刘代九,李加容,杨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异35号异议人﹙案外人﹚:张昌伦,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魏红梅,女,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刘代九,男,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李加容,女,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杨泽良,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在本院执行魏红梅、刘代九、李加容与杨泽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昌伦于2017年8月8日对拍卖被执行人杨泽良管理的液压挖掘机提出书面异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异议人张昌伦撤回异议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淮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昌伦撤回异议请求。审 判 长  王从友人民陪审员  孙光荣人民陪审员  熊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