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凤兰与毕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兰,毕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徐凤兰,女,193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33********。被执行人毕英林,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56********。申请执行人徐凤兰与被执行人毕英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1)乾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