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继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343号原告:王继斌,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王茂全,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琦,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继斌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继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斌撤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王继斌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