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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先启、王思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先启,王思席,熊士桂,祁云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050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宾,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高先启,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思席,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熊士桂,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祁云海,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先启、王思席、熊士桂、祁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高先启已偿还部分借款,并与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