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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富姚动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铜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姚动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铜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070号原告:富姚动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姚云平,经理。被告:上海铜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蒋润,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姚动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铜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富姚动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元,由原告富姚动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人民陪审员  朱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