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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相桂花与蛟河市圣源食品商店、代春生、王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桂花,蛟河市圣源食品商店,代春生,王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282号原告:相桂花,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圣源食品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宁委(永安路24-11-5号)门市房。经营者:代春生,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代春生,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淑霞,女,1958年6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相桂花与被告蛟河市圣源食品商店、代春生、王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相桂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桂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相桂花负担。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