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志山与郑明龙、张凑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山,郑明龙,张凑福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985号原告:姜志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飞、吴秋月。被告:郑明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被告:张凑福。原告姜志山诉被告郑明龙、张凑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姜志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志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姜志山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