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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志山与郑明龙、张凑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山,郑明龙,张凑福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985号原告:姜志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飞、吴秋月。被告:郑明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被告:张凑福。原告姜志山诉被告郑明龙、张凑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姜志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志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姜志山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