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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丹丹与潘继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丹,潘继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239号原告:赵丹丹,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潘继住,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赵丹丹与被告潘继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丹丹、潘继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丹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潘继住偿还赵丹丹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6日,潘继住从赵丹丹处借款本金11万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逾期,潘继住未偿还借款。潘继住承认赵丹丹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潘继住承认赵丹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继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丹丹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潘继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