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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黄庭毅申请执行沈孟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黄庭毅,沈孟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835号申请执行人人黄庭毅。被执行人沈孟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特29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黄庭毅申请执行沈孟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沈孟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沈孟谦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沈孟谦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沈孟谦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沈孟谦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沈孟谦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