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敖选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敖选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54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艳,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敖选建,男,199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敖选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友芳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春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