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庆伟与李显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伟,李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1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显民,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英,系内蒙古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庆伟与被上诉人李显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刘庆伟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庆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庆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刘庆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包永春审判员 王琳琳审判员 郑旭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