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夏县庙前镇北上晁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夏县庙前镇北上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县庙前镇北上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青龙,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县庙前镇北上晁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任某本金26135元、迟延履行金74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但被执行人夏县庙前镇北上晁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县庙前镇北上晁村民委员会在夏县农商银行庙前支行的账户内存款34106元至夏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文艺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