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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管雪峰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雪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31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管雪峰,曾用名晴晴,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管雪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沪0116刑初2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管雪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管雪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雪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管雪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雪峰撤回上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