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英水与郝永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永刚,何英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永刚,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英水,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主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郝永刚因与被申请人何英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8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郝永刚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郝永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准许再审申请人郝永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曲大鸣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