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汪万社与向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万社,向贵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84号原告:汪万社,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系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贵林,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万社与被告向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万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万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汪万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万社撤回对被告向贵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交纳645元,由原告汪万社负担。审判员 刘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