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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汪万社与向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万社,向贵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84号原告:汪万社,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系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贵林,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万社与被告向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万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万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汪万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万社撤回对被告向贵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交纳645元,由原告汪万社负担。审判员  刘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琳 微信公众号“”